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77號原告 謝文吉 被告 林淑芳 不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僅於起訴狀泛稱被告林淑芳之住所係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公證廳,然該處顯非被告真正之住居所,則原告既未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法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於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欠缺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已於100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家事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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