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895號被告 賴祈榮 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祈榮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賴祈榮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12月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