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家暴重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649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鄭倚欣指定辯護人吳秀娥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亦涵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傅馨儀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許玉蘭 指定辯護人 張麗玉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重傷害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倚欣、鄭亦涵、許玉蘭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0年12月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倚欣、鄭亦涵、許玉蘭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重傷害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
100年9月7日執行羈押,至100年12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海祥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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