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94號原告鑫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8,256元,應
繳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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