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6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錢復 、 林將財 、 黃勤鎮 、 柯明謀 間再審之訴事件(即本院100年度抗字第1326號),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9月20日所為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