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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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債務人 杜衍辰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高玉潔附表: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3、債務人自民國98年10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5、依債務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其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負有「實物擔保借款」,擔保品為「保險(單)」。債務人應說明該筆債務之內容,目前清償狀況,並提出保險單影本到院。
6、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98年10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7、債務人前配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8、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98年10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8、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9、債務人長子98、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學證明文件,是否申請就學貸款,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
10、債務人年僅46歲,生活單純,僅需扶養一名子女,其任職創映工程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足支應生活開支且有餘,而無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記載債權發生原因為「入不敷出」之情形。債務人應具體說明其積欠多達9家金融機構,高達275萬餘元信用債務本金之確實原因,並不得以「貸款,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維持基本生活」等空泛理由代之。
11、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0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1832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又債務人長子已年滿20歲,有謀生能力,顯無受債務人扶養權利,且於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無力償還之情形下,債務人長子更應於課餘時間賺取薪資,以分擔家計。是債務人之每月生活費應不得超過1萬1832元,關於債務人長子之扶養費,亦不得列入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債務人應表明若經開始更生,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並免除負擔對長子之扶養費。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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