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0號聲請人 蘇春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賴銘傳 │陽信商業銀行民生分│99年8月3日│100,000元│0000000│││││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