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黃有財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牌壹副、骰子叁顆、搬風骰子壹顆、牌尺肆支、現金新臺幣伍仟零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99年度偵字第3612號被告黃有財、 黃有仁詹上瑤詹禮瑞 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麻將牌1副、骰子3顆、搬風骰子1顆、牌尺4支、賭資新臺幣(下同)五千零五十元,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院查閱該案偵查案,扣案之麻將牌1副、骰子3顆、搬風骰子1顆、牌尺4支及賭資五千零五十元,其中麻將牌1副、骰子3顆、搬風骰子1顆、牌尺4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現金五千零五十元則係在賭檯之財物,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而上開案件被告黃有財、黃有仁、詹上瑤、詹禮瑞等4人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聲請人聲請將該等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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