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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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複代理人 張人志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井田 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9月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