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勞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上訴人甲○○
3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
張信陽 律師被上訴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0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許紋華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