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抗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抗國字第七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救字第一六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原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梁玉芬法官魏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