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4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三一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上訴人即自訴人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羅聖乾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明俊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