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六三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