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陳寶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2│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3│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4│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5│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6│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7│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8│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09│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1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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