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其所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585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各1件可查,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自應沒入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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