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按:聲請人檢送之附表編號二犯罪日期欄誤載為民國「96年10月15日」,應更正為「96年10月25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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