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0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恐嚇案件,前經本院裁定予以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之規定相符,經審核其犯罪手段及參與情節後,認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1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王綽光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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