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7年度易字第1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