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108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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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10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10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己○○聲請人即債權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丁○○、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肆仟元。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羅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