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胡文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湯文億┌─────────────────────────────────────────────────┐│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惠暖 │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94年11月30日│50,000元│PC0000000│││││行│││││├──┼─────────┼─────────┼───────┼───────┼───────┼──┤│002│黃惠暖│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94年12月31日│50,000元│PC0000000│││││行│││││├──┼─────────┼─────────┼───────┼───────┼───────┼──┤│003│黃惠暖│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94年10月31日│44,800元│PC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