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叄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林清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恆宏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均有子彈)│├────────┼──────────┼───────────┼──────────┤│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罰金新台│││││幣50000元│├────────┼──────────┼───────────┼──────────┤│犯罪日期│91年12月14日、91年│91年12月16日或其前4日│91年12月15、16日│││12月16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2年毒偵字第64號│92年毒偵字第64號│91年偵字第8893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訴字第298號│92年訴字第298號│92年上訴字第1820號││實││││││審├──────┼──────────┼───────────┼──────────┤││判決日期│92.04.04│92.04.04│93.08.10│├─┼──────┼──────────┼───────────┼──────────┤││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2年訴字第298號│92年訴字第298號│92年上訴字第18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05.02│92.05.02│93.09.03│├─┴──────┼──────────┼───────────┼──────────┤││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2年執字第1835號│92年執字第1835號│93年執字第321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8月││├────────┼──────────┼──────────┤│犯罪日期│91年1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1年偵字第8893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重更一字第3號│││實│││││審├──────┼──────────┼──────────┤││判決日期│94.05.17││├─┼──────┼──────────┼──────────┤│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決││94年上重更一字第3號│││├──────┼──────────┼──────────┤││判決確定日期│94.06.06││├─┴──────┼──────────┼──────────┤││彰化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2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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