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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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019號聲請人 徐豐原
徐昊 徐昂 徐奕 徐奐 徐雅琳 徐效國 徐韻佳 黃冠勝 徐小燕 許睿霖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上所載 徐昇徐豐洲徐鏡豐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許睿霖之法定代理人 許文昌 與利益切結書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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