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63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 律師
李晏榕 律師被告乙○○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
梁堯清 律師 林亦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