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636號上訴人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民國96年度訴字第9636號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1,1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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