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冠碩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一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冠碩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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