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六號
聲請人威策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玉崙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依背書取得票據權利之釋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管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由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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