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自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自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緝字第九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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