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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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70號

聲請人 王郭美芬

代理人 王倩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 王耀明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029637-0

1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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