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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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70號
聲請人 王郭美芬
代理人 王倩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 王耀明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83-NX-0029637-0
1
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