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1091號聲請人 吳至寧 (即 吳濟航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吳濟航配偶級 任曉鐘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