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678號
原   告 閎荃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974元,應繳裁判
  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
  5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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