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55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553號
原   告  倪劍華
被   告  詹士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鶯歌鎮農會永昌分部
,發票日民國100年6月30日,帳號000000000號,票號FA
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31,500元之支票一紙。詎原告於10
0年6月30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票款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
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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