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55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陳建行陳忠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收取新臺幣貳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六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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