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二八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二○一四號),判處拘役五十日,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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