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交簡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581號),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1、2行原為「……,於95年12月26日上午
10時57分許,……」等語,補充更正為「……,於民國95年
12月26日上午10時57分,……」。㈡犯罪事實欄第11行原為「…宣告不治死亡」等語,補充為
「…宣告不治死亡。甲○○並於肇事後,於有權偵查犯罪之機關尚未發覺犯罪人前,主動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隊警員 鄭州宏 坦承肇事並願受裁判」。
㈢證據欄補充⑴被告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參見本院卷宗);
⑵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1紙、⑶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
二、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最高法院89年臺上字第8075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工作,乃隨時可致他人身體生命於危險之行為,並係具有將該行為繼續,反覆行使之地位之人,因此應有經常注意俾免他人於危險之特別注意義務,上訴人駕駛上開車輛,供招攬客戶之用,故其駕駛該車本屬其社會活動之一,在社會上有其特殊之屬性(地位)其本於此項屬性(地位)而駕車,自屬基於社會生活上之地位而反覆執行事務,因之在此地位之駕車,不問其目的為何,均應認其係業務之範圍(最高法院75年臺上字第1685號判例要旨參照)。
經查,被告從事載運貨物工作,平日需駕駛車輛載運貨物等情,業經其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參見本院卷宗)。是依上揭說明,駕駛車輛為被告之主要業務,其為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駕車行為致人於死,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按自首以在犯罪未發覺前,自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其犯罪事實,而接受法律裁判為要件,其自首之方式係用語言或書面、自行或託人代行,固無限制,然託人以語言代行自首者,必須委託人有委託他人代行自首之意思,受託人亦有代行自首之事實,方屬相當(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628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被告於肇事後,對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尚未發覺之犯罪前,主動向警方報明其姓名向警員自首肇事而接受裁判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駕車未依上揭規定而肇事致上揭被害人因而死亡,造成無可挽救之遺憾,並使上揭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且已與上揭被害人之家屬達成和解,此有彰化縣大城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份在卷可參,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以示懲儆。又被告上揭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之規定,應予減輕其宣告刑
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觸法網,犯後復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深具悔意,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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