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5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