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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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三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強盜案,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境清寒,姐姐係重度殘障,弟弟在當兵,媽媽因患有肝病無法工作,妹妹還是學生,家中經濟全靠爸爸支撐,至今家中尚積欠他人不少債務,為分擔家計,請求准許交保等語。
三、茲查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陳孟瑩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