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一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唐照明法官王俊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亨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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