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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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二號
公訴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良財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良財被訴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另起訴書將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應予更正如前所載),惟被告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死亡,此有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四警務段八十九年二月三日鐵四警刑字第四二三號函及所附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