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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