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五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聲請確認婚姻無效,未依法提出下列各項應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㈠裁判費新台幣一百八十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記載之起訴狀及繕本。
㈢兩造之最近戶籍謄本。
㈣送達郵費新台幣三百四十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鄭永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謝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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