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38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LUSIANA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印尼籍債務人LUSIANA發支付命令,經查,LUSIANA現住苗栗縣苗栗市,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民國103年12月29日移署資處博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列印一紙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債權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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