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楊佩珍 訴訟代理人 陳楠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9月1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3年9月12日刊登在太平報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三個月)已於10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股票金額│├──┼──────────┼──────┼──┼──┼─────┤│001│瑞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8│1│833│8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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