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陳建宏 代理人 陳楠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9月1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東金額│張數│股數│備考│││││(新臺幣)││││├──┼───────┼──────┼─────┼──┼───┼──┤│001│瑞科實業股份有│84-NX-000006│225,000元│1│2,250││││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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