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楊梅英 代理人 陳楠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2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張無效。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翁其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票金額(新臺幣)│張數│股數│備考│├──┼───────────┼────────┼──────────┼───┼───┼───┤│1│瑞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3│250,000元│1│2,5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