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城簡字第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