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9年度城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城簡字第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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