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柏清選任辯護人蕭棋云律師
陳立怡律師被告 臺佑承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劉兆菊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