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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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29號原告 蔡南中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被告 郭潔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65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101,200元×出租所佔比例43.69㎡/總面積74.73㎡=59,165.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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