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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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31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柏清 輔佐人 黃雲珍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柏清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鍾柏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後續執行,於105年12月21日裁定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
106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即將於106年5月20日屆滿,審酌被告就被訴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犯行坦認不諱,且有相關卷證資料堪佐,足認被告涉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經本院於106年3月16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10月,被告雖不服提起上訴,惟經本院於10
6年4月14日以其上訴逾期為由裁定駁回上訴,被告仍不服提起抗告,現繫屬最高法院審理中,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蓋然性甚高,仍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是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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