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196號聲請人 蔡崇紳 上列聲請人聲明陳報被繼承人 蔡金澤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
105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被繼承人蔡金澤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明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關於被繼承人蔡金澤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