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炎樹
蔡文賀戴嘉威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陳詩文 律師
曾金祿 郭楊宏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浩適 律師
陳彥汝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杜炎樹、蔡文賀、戴嘉威、曾金祿、郭楊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羅紫庭法官王子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呂苗澂